某项目因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,代理机构在发中标通知书时遗漏了联合体另一方,招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与联合体一方(牵头人)签订了合同,且合同已经履行,联合体另一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出了异议,实际上其虽然未参与合同签订,其已实际履行合同。请教如下问题:
(1)合同是否要签,如何签?法律依据?
(2)是否可以不签合同?法律依据?
(3)联合体另一方已参与合同履行,提出索赔是否成立?如何解决?
徐鹰:根据提供的背景资料,个人分析和答复如下:
(1)代理公司不应该犯这种低级错误,应当好好总结,提高工作质量;
(2)在此种情况下,需要仔细地研究投标人联合体协议的内容,如联合体协议上写明了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签署合同的话,视为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效力;
(3)在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下,可以不签新合同;
(4)在此案例情况下,作为联合体的协办方,可以通过主办方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,除了各方的专有权利之外,其他的权利与责任和义务一样,也是连带的,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应当对等和公平。